中國水產頻道報道,日前,農業農村部對現行的《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進行了修訂,并發布《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兑庖姼濉分行抻喠四男﹥热?對養殖尾水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且往下看。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見稿)
標準修訂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的修訂原則是制定一個合理的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使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到環境中經過自然擴散、稀釋凈化后,對環境不產生危害(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水在排放前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符合受納水體的環境要求。
淡水養殖尾水排水要求的修訂是根據在養殖過程中,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生物在水中的攝食、消化、吸收、排泄以及微生物的分解、轉化作用而對養殖用水所引起的一系列水質指標的變化而確定,同時考慮標準的實用性與經濟成本等因素,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保留了原標準的懸浮物質、pH、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指標,刪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總余氯、鋅、銅。
標準修訂內容重點說明
1、標準題目修訂
原標準題目為《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修訂后的標準為《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適用范圍更廣,更能體現我國國情與淡水養殖現狀。
2、特殊保護水域修訂
原標準中的特殊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類水域,主要適合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在此區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口,原有的養殖用水應循環使用或對排放水進行處理,一時無法安排的養殖水排放應達到表1中的一級標準。
修訂后標準的特殊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類、Ⅱ類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禁養區,主要適合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以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在此區域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原有的養殖用水應循環使用,不得外排。充分考慮到我國綠色發展需要,增加了GB3838-2002中Ⅱ類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禁養區,原有的養殖要退出,暫時不能退出的要實行養殖用水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3、重點保護水域修訂
原標準中的重點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中Ⅱ類水域,主要適合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在此區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口,原有的養殖水排放應達到表1中的一級標準。
修訂后標準中的重點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類的部分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限養區,主要適合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此區域從事水產養殖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養殖尾水排放執行表1中的一級標準。充分考慮到政策的一致性和實用性,將《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限養區作為主要考量依據,執行一級排放標準。
4、一般水域修訂
原標準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類、Ⅳ類和Ⅴ類水域,主要適合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游泳區、工業用水區、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該水域的淡水池塘養殖水執行表1中的二級標準。
修訂后標準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類的部分水域、Ⅳ類和Ⅴ類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養殖區,主要適合于水產養殖區、游泳區、工業用水區、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該水域的淡水池塘養殖水執行表1中的二級標準。主要定為《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養殖區執行二級標準,政策的一致性更強。
5、修訂后的標準保留了原標準的懸浮物質、pH、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指標
保留的指標主要是根據目前我國淡水養殖基本已經從粗放式養殖轉移到精養和半精養,養殖從業人員為了達到經濟最大化,多數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產出的養殖方式,由于各地經濟發達程度不同,投喂的餌料質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異,相對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養殖業者投喂的餌料加工相對要粗糙,餌料利用率低,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相對要大,造成養殖排放水中有機物含量高,氮磷總量相應增加,引起水體富營養化,有機物含量過高的養殖水排入環境中必將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所以,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環境要求的養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養殖對環境的影響,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水環境,確保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1)懸浮物
懸浮物質是指懸浮于水中,不能通過0.45μ濾膜且易沉降的細小有機或無機顆料物質。水域懸浮物質對光的散射與阻擋影響水色和透明度,從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響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謝,嚴重時會造成魚、蝦、蟹窒息死亡。淡水養殖經過一個養殖周期后,由于飼料的投入,養殖生物的活動(游動、攝食、排泄等),氣象條件(刮風、下雨等)等各種因素的作用,養殖水體中的懸浮物質會有所增加,因此必須對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懸浮物質的養殖水排入水體,勢必對受納水體的生態環境產生危害。美國沿岸水產養殖發展環境管理意見中指出“養殖廢水要求進行處理,沉淀法對懸浮物質的遷移是有效的,在沉淀池或養殖池中累積的淤泥可挖出堆放在陸地上或其它地方,另外養殖池中懸浮物質可以通過在沉淀池中放養濾食性生物來達到降解的目的”。
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懸浮物質因不同的排污單位其排放標準有所差異,采礦、選礦、選煤工業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300mg/L,脈金選礦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500mg/L,其它排污單位一級標準為70mg/L,二級標準為100mg/L。
我國地域廣闊,本底值懸殊較大,綜合考慮,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懸浮物的限量標準,擬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懸浮物一級排放標準為50mg/L,二級排放標準為100mg/L。
。2)pH
pH是水體中氫離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種溶解的化合物所達到的酸--堿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鹽體系對pH起著主要調節作用,CO2+H2O=H2CO3=H++HCO3-=2H++CO32-,引起水域pH變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和生物殘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時,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氣pH隨之升高;當有機質分解時,消耗氧氣,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當pH<5時,水體呈酸性,會造成魚類的酸中毒,造成蛋白變性使組織器官失去功能而造成魚類死亡,酸性對于魚有較強的刺激性,因此魚的鰓部粘液增加,過多的粘液和沉淀的蛋白質覆蓋于魚鰓使魚窒息死亡,而有些難離解的弱酸可透過魚體組織,影響血液的pH值,影響紅血球與二氧化碳結合能力,降低整個機體的呼吸代謝機能,中毒后的魚表現為極度不安,狂游、呼吸急促,游泳乏力,鰓部充血,體表及鰓部粘液增多,最后窒息死亡。而當pH>9時,水體呈堿性,對魚有強烈的腐蝕性,使魚體及魚鰓損傷嚴重,同時,由于刺激性使鰓粘液大量分泌并凝結于鰓部,使魚呼吸困難窒息,魚體表面粘膜被溶解,使魚失去控制水分滲透壓的能力而死,堿中毒后魚體狂游,亂竄體表有大量粘液,甚至可拉成絲,魚體鰓蓋腐蝕損傷等。
我國部分省市淡水養殖池塘pH監測結果:湖南省為7.20——8.24,武漢市為7.27——8.14,上海市為為7.18——9.44,江蘇省為6.7——8.8,珠江三角洲為7.12——9.07,北京市為7.2——8.3,遼寧省遼陽市為7.85——9.00,吉林省為7.3——8.7。符合我國《漁業水質標準》中pH規定為6.5——8.5,《漁業水質基準》淡水為6.5——9.0,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pH為6.0——9.0的范圍要求。因此,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pH的限量范圍,擬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要求pH為6.0——9.0。
。3)高錳酸鹽指數
化學需氧量是判斷水域中有機物含量的重要指標,水體中有機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物的生長。影響水體中化學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還原性無機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機物,所以以化學需氧量作為水體受還原性有機、無機物污染程度的綜合指標,淡水池塘養殖水中這些污染物主要來自養殖過程中末被養殖生物利用的飼料的分解,養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種微生物的分解所產生的各種還原性無機物和有機物,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錳酸鹽指數反映化學需氧量程度。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Ⅱ類為4mg/L,Ⅲ類為6mg/L,Ⅳ類為10mg/L,Ⅴ類為15mg/L,《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標準一般都為100mg/L,根據我國淡水養殖的特點和專家建議,綜合考慮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化學需氧量的限量范圍,將其限量指標名稱改為高錳酸鹽指數,擬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要求中高錳酸鹽指數一級排放標準為15mg/L,二級排放標準為25mg/L。
。4)總磷
總磷包括有機磷和無機磷,它們存在于溶液、腐殖質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種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磷酸鹽是水域中浮游植物的營養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活性磷酸鹽,浮游植物在合適的氮磷比范圍內且在過量提供的條件下,生長旺盛,某些藻類的個體數量還會突發增殖,更有甚者藻類的種類會減至二三種,破壞了生態結構,造成缺氧環境。然而,由于影響藻類生長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極其復雜多變,很難預測藻類生長的趨勢,也難以定出導致突發增殖產生水華(赤潮)的指標。淡水養殖尾水中的總磷主要來源于飼料中的添加劑、飼料分解物及養殖生物的排泄產物,合理控制淡水養殖的投入品,適當使用水質調節劑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在擬制定的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中考慮總磷的因素是必要的。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Ⅱ類為0.1mg/L,Ⅲ類為0.2mg/L,《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磷酸鹽(以磷計)一級排放標準為0.5mg/L,二級標準為1.0mg/L,我國部分省市淡水養殖池塘總磷的監測結果:湖南省為0.02——0.84mg/L,武漢市為0.23——0.47mg/L,上海市為0.02——1.17mg/L,江蘇省為0.036——0.39mg/L,遼寧省遼陽市為0.028——0.158mg/L,吉林省為0.13——2.57mg/L。
據我國淡水養殖的特點和專家建議,綜合考慮,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總磷的限量范圍,擬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要求中總磷一級排放標準為0.5 mg/L,二級排放標準為1.0mg/L。
。5)總氮
總氮是指水體中有機氮和無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的總和,各種形式的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以相互轉化。無機氮是浮游植物的主要營養鹽之一,是浮游植物生長繁殖不可缺少的要素,是細胞原生質重要組成部分,浮游植物按一定比例從環境中攝取氮和磷,當任何一個要素的含量低于或高于一定比例時,都會抑制生物的生長繁殖,甚至中毒死亡。水域中氮的主要來源于陸源輸入,其次是大氣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體腐解,因此有明顯的季節性和區域性變化。當水體中的氮過高時,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產生水華(赤潮),破壞水體中原有的生態平衡。淡水養殖廢水中氮的主要來源于飼料的投入、蛋白質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Ⅱ類為0.5mg/L,Ⅲ類為1.0mg/L,《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標準氨氮為15mg/L,我國部分省市淡水養殖池塘總氮的監測結果:湖南省為0.32——3.65mg/L,武漢市為2.20——3.84mg/L,上海市為0.24——4.96mg/L,北京市為0.11——3.66mg/L,江蘇省為0.38——3.95mg/L,遼寧省遼陽市為1.031——2.789mg/L,吉林省為0.023——2.66mg/L。
據我國淡水養殖的特點和專家建議,綜合考慮,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總氮的限量范圍,擬修訂淡水養殖尾水排要求中總氮一級排放標準為3.0 mg/L,二級排放標準為5.0mg/L。
6、修訂后的標準刪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總余氯、鋅、銅
高錳酸鹽指數與生化耗氧量(BOD5)性質類似,某種程度上可以相互取代;原標準中總余氯指標,當時是考慮到池塘消毒殺菌用的比較多,現在消毒殺菌使用種類繁多,即使作用氯制劑,等到外排時一般也不會超過原標準值;原標準中鋅和銅指標,當時考慮殺蟲用得比較多,現在這類藥品已經多樣化,即使使用排放時一般也會超過原標準。(本文轉自【農業農村部】。如有版權問題,敬請聯系wx@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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